各相关学院:
为落实《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教师教育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教师教育实验教学中心拟定了《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方案》。按照“师大党发〔2016〕75号”文件和学校保卫处通知要求,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学科研活动的教师、项目课题组成员需要与相关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书和监管责任书。
请按照秋季学期实验(培训)课表,组织在立教楼D区各实验室有授课任务的专兼职教师签署“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书”(实验教师——实验室负责人),组织项目组负责人签署“实验室安全监管责任书”(项目负责人——中心主任、安全员)、项目组成员签署“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书”(项目组成员——实验室负责人)。
请各相关学院于9月4日下班前将一式三份教师签字后的责任书交中心办公室高原老师,以便实验室负责人与教师协商学生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事宜,组织学生签署承诺书。
联系人:高原、唐耀辉 联系电话:23762308、23766376
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方案
教师教育实验教学中心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