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大政发〔2012〕47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加强对国家级、市级和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管理,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教育部关于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85号)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我市高校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旨在全面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深化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激励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打造创新文化,培育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技能,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学校实施“大创计划”,应遵循“依托课程、鼓励创新、突出重点、兴趣驱动、学生为主、注重过程”的原则,依托各实验中心、学生创新实验室、开放实验室或专业社团,以项目为载体,健全组织,规范管理,面向所有本科专业,以重点学科和战略、品牌专业为重点,开展创新创业训练活动,增强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与创业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大创计划”项目的开展,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及教务处、学生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团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具体负责“大创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家组,对“大创计划”项目进行评审、检查和验收,专家组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大创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负责相关学科、课程的项目指南编选,院级项目的申报、评审、运行、验收,向学校推荐校级及以上项目,并协助做好有关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项目类型
1.创新训练项目。指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该类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每年由学校发布立项指南,在校级立项的基础上,按照天津市教委统一安排,推荐产生国家级、市级立项项目。
2.创业训练项目。指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该类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校级“挑战杯”创业计划竞赛获奖项目一律视同为校级创业训练项目,并按照天津市教委统一安排推荐产生国家级、市级立项项目。
3.创业实践项目。指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该类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七条 选题来源
1.创新训练项目选题来源有三个方面,分别是学院专家组依据本学科专业的办学特色拟定的研究课题,各精品(优秀)课程建设团队结合课程教学模式改革需要拟定的体现研究性、创新性的研究课题,学生个人或团队根据研究专长独立选择的课题。学生提出的跨学科自选课题,原则上应先申报校团委组织的校级“创新杯”学生科技立项,通过立项评审后,方可申报校级、市级、国家级创新训练计划项目。
2.创业训练项目选题来源有三个方面,分别是创业教育类课程的课程设计、校级“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项目和学生自主管理实验室、学生创新工作室、学生专业社团的模拟商业运作。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即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具有良好科研素质,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项目申请人原则上以全日制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为主,其他年级的学生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创新训练项目每年3~4月份公布选题指南。我校二年级本科学生可以通过学院向学校提出申请,鼓励跨学院、专业联合申报。表现突出的一、三年级本科学生,经两名教授推荐、学院同意、学校专家组评议,也可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通过所在学院向学校提出申请。
2.创业训练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春季学期,与“挑战杯”创业计划竞赛合并进行。我校二、三年级学生以团队的方式,通过所在学院向学校提出申请。鼓励跨学院、专业联合申报。
3.创业实践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3~4月份,参加过创新或者创业训练项目并结题的我校三、四年级本科学生,可以团队的方式,通过所在学院向学校提出申请。鼓励跨学院、专业联合申报。
第九条 每个项目的负责人仅限一人,项目组成员人数为2~5人。负责人不能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项目,每位学生参加的项目不能超过两个。有未结项课题的学生不得申报。
第十条 申报项目必须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主持过省部级以上课题,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学生可根据项目需要跨学科邀请指导教师。创业训练项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聘请具有合适资历的校外指导教师与校内教师联合指导。原则上一位指导教师最多同时指导两个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需认真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由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经学院专家组评审,向学校推荐校级及以上级别项目。
第十二条 学校“大创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学院推荐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及研究计划、经费额度和申请者的研究能力等进行评审,重点项目必要时需要组织项目组成员进行现场答辩。
第十三条 评审通过的校级拟立项项目及推荐市级及以上立项项目,均需在教务处主页上公示。公示结束后批准校级立项,报天津市教委审批市级及以上立项。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开题报告和答辩。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开题报告,完成开题答辩。答辩通过的,填写项目任务书,正式启动项目研究与实践。
第十五条 中期检查和验收。项目研究时间过半,项目组需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提供阶段性的实践活动原始记录,向专家组汇报研究进展情况,经院级专家组验收后提交学校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中期验收合格者,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继续开展后续工作。中期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停止项目运行。
第十六条 项目变更。项目进行中涉及变更研究内容、研究人员,提前或延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予认可。申请延期的项目,延期时间不能超过项目主持人的毕业年限,否则取消项目主持人资格。
第十七条 成果管理。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的成果,正式出版的,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天津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字样;申请专利的,按照学校科学技术处有关规定办理。以项目组成员为第一申请人申请专利或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正刊上发表论文的,如项目经费不足,可凭受理或录用通知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经费补助。
第十八条 结题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填写项目结题申请表,提交项目工作报告及研究与实践成果,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院级专家审核后上报学校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学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结题答辩。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大创计划”项目专项经费,经费来源包括市教委专项资金、学校专项资金或社会、企业、个人捐赠资金。专项经费由财务处独立设帐,归口教务处管理。项目资助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专款专用。项目管理经费不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5%,用于项目的评审和过程管理,由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三次下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拨付总经费的30%。中期验收合格后拨付总经费的40%。通过结题验收的拨付全部剩余经费,未通过结题验收的停止使用经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套取经费或其他挪用经费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冻结未用经费或追缴已拨经费,并按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实验材料和必要的业务费(含实验测试费、能源费、网络信息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印刷费和必须的专家咨询费)支出。实验材料中涉及200元以上设备购置的,必须提前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后按学校规定程序执行,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以实报实销方式支取,所有报销单据均须项目负责人签字、指导教师审核,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教务处批准后报销。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对积极参与“大创计划”项目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按照《关于加强素质教育推进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奖励办法》(师大教字[2001]6号)和《关于鼓励学生参与学术科技活动的奖励办法》(师大学[2006]40号)精神,落实对通过项目结题验收学生的奖励学分、科研奖学金等相应奖励政策。对在项目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或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奖的学生,可优先推荐或免试推荐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二十四条 鼓励校内教师担任“大创计划”项目导师。对指导“大创计划”项目的教师,按每项目20课时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指导教师的科研工作量按《关于教师指导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活动的科研工作量计算方法》(师大人[2006]20号)执行。学生项目成果公开发表或获奖的,按照《天津师范大学绩效津贴管理实施办法》(师大人[2005]23号)文件规定对指导教师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全校所有重点实验室、实验中心、教学实验室要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实验仪器设备以及技术服务,实验材料及消耗品费用由学生的项目经费开支,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学校实验室开放基金给予补偿。对实验室开放条件较差而训练项目确有需求的,由教务处会同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制定方案适当予以改造提升。
第二十六条 支持各学院在实验中心内设立学生自主管理实验室和学生创新工作室,并将其纳入开放实验室体系进行建设,确保创新训练条件满足计划需求,学校将负责资助上述场所的日常运行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申报、公示、开题及实施、验收等环节发现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诫勉谈话或取消资格处理,对项目给予降低级别、核减经费、延缓验收或撤销立项、追回经费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