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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6-03-01 13:50  

师大政发〔2011〕4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津教委高〔2009〕4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重仪器设备是指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其整机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贵重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必要技术装备,应以建立健全共享机制为核心,合理配置、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贵重仪器设备专家咨询小组(下简称“专家组”),由仪器设备专家、相关学科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校贵重仪器设备规划、购置、管理、使用、开放共享、维修维护、报损报废和效益考核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向设备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决策依据。

第五条学校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全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各二级管理单位根据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购置和验收

第六条贵重仪器设备须申购单位、学校逐级论证且审批通过后方可购置,申购40万元(含)以上贵重仪器设备还须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论证、审批。

申购单位论证由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由教学、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申购单位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专家组。

学校论证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论证时,须聘请3位(含)以上同专业专家,校外专家比例不低于50%。

第七条贵重仪器设备的论证是充分发挥设备使用效益的保障,申购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论证专家组成员要严格把关,并认真填写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是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审批依据,同时也是设备购置后管理和考核的依据。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购置的必要性、使用方向、工作量(年使用机时不少于800小时)及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效益预测分析;

二、学校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对于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还须提供天津地区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充分考虑资源共享;

三、拟购设备的性能指标,先进性、适用性分析(含市场调研情况);

四、拟购设备经费,包括附件、零配件、软件的配套经费及购置后的运行、维护费用(每年不低于购置费的6%)的落实情况;

五、安装场地、使用环境、环境保护及各项辅助设施的落实配套情况及安全完备程度;

六、设备使用、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及人员培训计划;

七、设备开放共享计划及保障措施。

第八条自行研制或增加贵重仪器设备功能、改造贵重仪器设备的申报程序与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程序相同,但需附加设计方案、图纸和经费预算明细等资料。

第九条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按照《天津师范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采购办法(试行)》施行,进口仪器设备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验收是保证贵重仪器设备质量和正常使用及运行的关键。应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执行:

一、合同签订后,使用单位按论证报告内容,落实仪器设备的操作和管理人员,逐一检查和完善各项运行条件,制定验收方案,准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试样,做好接货验收的准备工作。

二、设备到货后,必须由设备使用部门、主管部门和档案馆会同供应商等单位进行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箱。

三、首先查看包装有无破损、干湿水渍、重新修补等问题,再按订货合同等有关单据,开箱检查其型号、规格、件数等是否相符,有无残损、短缺等问题,并要详细记录,必要时可现场拍照、保留资料以利索赔工作。

四、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和有关技术资料,逐项验收功能和指标。调试后要完成书面报告,并附原始记录和图表。

五、验收、安装、调试中,凡数量、型号、规格、功能等均符合合同规定时,可认为验收合格;否则,认为验收不合格。验收不合格的,应在索赔终止日前20天,及时办理索赔事宜。

第十一条验收过程中,仪器设备负责人填写《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详细记述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功能指标的符合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并附以通过验收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等。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建立固定资产帐和粘贴设备标签,方可办理财务手续。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根据每台贵重仪器设备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办法和周详的操作规程,并置于设备附近明显处,确保贵重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和规范操作。

第十四条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实施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 “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操作资格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未取得“操作证”的人员不可上机操作。

第十五条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配备具有“操作证”的机组人员承担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其中至少1人为专职操作(管理)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在没有合适人员接替前,不得将专职操作人员随意调离。40万元以上(含)仪器设备的专职操作(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使用人员要即时、规范的填写《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管理人员于每学年末填报《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表》,报表由二级管理单位汇总后报送到设备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完整的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论证申报书及批准件、购置合同(含外贸)、产品出厂的各种技术资料(说明书、驱动程序、装箱单等)、验收、安装、调试、运行使用、维修直到报废整个寿命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以及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

第十八条专职操作(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贵重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保证仪器设备性能、指标处于完好状态。贵重仪器设备若发生故障或损坏等问题,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拆卸和改装,应及时报告设备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按照《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师大政发〔2009〕32号)实施,并记入档案。

第二十条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丢失、调拨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设备使用单位向设备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设备主管部门组织三人(含)以上同专业专家进行审核,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处理意见;

三、填写《报(废、丢失、调拨)物资登记表》;

四、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五、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六、经上述各级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处理手续。

第五章开放共享

第二十一条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平台建设

一、各使用单位的贵重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本学科教学、科研使用的前提下,必须对本学科外的校内、外用户开放,开放机时一般应占总运行机时的10%以上。

二、学校建立和完善“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校共享平台”),实时、动态地发布贵重仪器设备信息,并实现网上查询、网上预约等服务。

三、“校共享平台”与“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教委共享平台”)和天津市各高校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进行链接,通过积极宣传,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并积极参与跨单位、跨地区的协作共用。

四、我校现有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必须加入“校共享平台”,单价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仪表类(03类)及部分机电设备类(04类)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加入“教委共享平台”,提供开放服务。

第二十二条开放收费管理

一、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的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的制订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需要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按教育部和天津市教委有关规定,仪器设备使用收费项目可包括测试必需的消耗材料费和水电消耗费、技术服务费、仪器设备折旧费及管理费等。

三、各使用管理单位提出收费标准建议,报学校批准后实施。测试收费必须制定明确的校内、校外收费标准,原则上校内收费不超过校外收费标准的50%。

第二十三条费用管理

一、学校财务处设立“贵重仪器设备对外服务机时费”帐户,对所收取的机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统一管理,设备主管部门负责该账户经费的使用管理。

二、学校将所收机时费的70%划拨到使用管理单位,用于设备运行费、维修费、维护费和机组人员劳务费等支出,其余作为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专项使用。

三、校内人员不得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中介测试服务。一经发现,违规人员必须按校外测试收费标准补缴所有的差额,并且以后只能按校外收费标准进行测试付费。

四、设备操作(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测试收费,一经发现,进行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开放基金管理

一、学校设立贵重仪器开放基金,用于补贴校内师生使用本校贵重仪器的测试费,以及补贴加入“校共享平台”设备的维修费和功能开发费。

二、开放基金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基金采取补贴制,补贴标准由学校依据实际情况审批确定。享受基金补贴所取得的成果应该注有“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基金资助”字样。

三、开放基金的使用按照《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基金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学校将进行相应的处罚,直至将设备调整到其他部门,并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机组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师大设备字(2002)5号)、《天津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师大政发〔2008〕55号)和《天津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管理办法》(师大政发〔2008〕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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