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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2016-03-01 13:50  

师大政发〔2013〕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师大政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固定资产处置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调拨等。

(一)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二)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三)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主要指固定资产的处置。

(四)出让、转让,指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主要指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的处置。

(五)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包括校内调剂、无偿划转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

(一)内部调剂与修旧利废原则。固定资产应在学校形成调剂机制,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凡固定资产出现局部损坏尚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资产使用部门按学校确定的分工对其进行修复,重新使用。

(二)论证评估原则。拟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审核、论证、评估等相关程序。

(三)权限与程序原则。固定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置,未经学校授权的任何个人和部门均不得擅自处置或不按规定程序处置。

(四)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应严格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公开处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单位价值及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签署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二)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使用部门签署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经主管校长及校长审批后执行。

(三)贵重仪器设备的处置参照《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师大政发﹝2011﹞40号)文件执行。

(四)车辆的处置按照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学校占有、使用的建筑物、土地的处置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师大党发﹝2004﹞33号)及相关文件对处置资产进行集体决策,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填报《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如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应提交相关材料。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仪器设备和家具报废审批标准》(见附件),审核《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及相关材料,并现场察看签署意见。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签署意见后,按第四条所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如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织处置程序。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学校财务。

第七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触及法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依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如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则按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低值耐用品的处置参照本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仪器设备和家具报废审批标准

附件:

仪器设备和家具报废审批标准

一、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任一条款,可申请报废。

(一) 从使用年限上划分:

1.计算机及各类电子仪器设备,使用年限6年以上;

2.普通仪器仪表及各类电器设备,使用年限8-10年以上;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

4.机械类设备,使用年限20年以上;

(二) 从使用效能上划分:

1.经技术鉴定,虽完好但各项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研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属淘汰的仪器设备。

2.经技术鉴定,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以上的仪器设备。

3.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的仪器设备。

4.按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5.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

二、文物及陈礼品,无论有无修复价值和保存价值,一律不得报废;特殊情况下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专家鉴定后方可进行。

三、图书的报废须经专家鉴定,已无使用价值和收藏价值的方可进行。

四、家具凡符合下列任一条款,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年限10年以上,磨损严重;

(二)质量差,维修率高,无维修价值;

(三)长期积压,不能调配使用;

(四)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毁不能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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