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大办〔2007〕9号
为规范我校计算机机房和电子阅览室的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学院、各部门的计算机机房和电子阅览室要自觉遵守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并将相关管理条例张贴于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明显位置。
二、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仅对本校师生开放,校外人员严禁入内(经批准的科研人员除外)。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开放时,必须有管理人员值班,值班期间应严格管理、认真巡查,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要及时批评并给予制止,发现有害信息和事关稳定的情况立即向本单位、本部门主要领导汇报,并按学校规定向党委宣传部、保卫处报告。
三、上网人员须持有学生证、工作证、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证件进行实名制登记,确保一人一机,不允许借证上机或多人一机。登记内容包括:上网人员姓名、有效证件及号码、开始上网时间、结束上网时间、使用机器号码。管理人员应做好上网人员登记记录及保存工作,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由党委宣传部、保卫处、信息化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经常检查工作,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要以月为单位安排管理人员值班表并做好管理人员的考勤工作,值班表应张贴于单位办公室、计算机机房明显位置处。
五、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在网络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