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地搜索
工作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通知 >> 上级通知 >> 正文
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2016-03-01 13:49  

师大教﹝2008﹞7号

一、总则

1.为了促进我校实验室开放,有重点地选择资助本科生参与开放实验教学和自选实验课题的研究,加强实验室开放基金的管理,依据《天津师范大学关于推进实验室体制改革加强实践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经费来源及额度

2.实验室开放基金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专项拨款及实验室有偿服务所得收益的提成,同时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款。

3.学校支持实验室开放的专项经费每年不少于30万元,并视实验室开放范围的扩大及学校财力的增长情况逐年有所增加。

三、资助的范围和条件

4.面向全校各类实验室,凡能向我校就读的本科学生开放的实验室均可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开放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实验室提供的自选课题型开放实验和综合素质能力培养型开放实验。

5.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基金资助范围,项目内容有一定新意;

(2)对培养学生的素质与能力有重要推动作用;

(3)填写的《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申请表》内容真实可靠,经费预算合理。

6.学院提供配套资金支持的开放项目,可优先获得基金支持。

四、申请与评审

7.实验室开放基金每学期申报一次。学院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从中择优确定推荐项目,学院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务处。即:每学期开学第2周上报本学期实验室开放项目预算,并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预开放实验项目一览表》。

8.教务处负责对各学院上报的开放实验项目进行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通知申请实验室。

五、实施与验收

9.实验室开放基金获批后,于每学期初由教务处核拨到相应学院。实验室开放基金仅限用于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津贴费开支,不得列支其他费用。

10.申请实验室应积极做好实施准备工作,组织学生的报名、录取,按计划开展实验教学活动。教务处对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与考核。

11.申请实验室负责开放实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建立开放实验档案。

12.开放实验项目完成后,实验负责人要及时向实验室提交学生实验结果材料(实验报告、论文、实物等)、实验成绩、《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完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各学院组织专家对开放实验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填写检查意见,并在学期末将实验室开放工作总结和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完成报告上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13.因故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开放实验项目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延长时间申请,做好后续的实施方案,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按违规项目处理。

六、违规处理及成果管理

14.已获资助项目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做违规处理,相关学院应退还该违规项目已获得的资助经费。

(1)项目申请单位获资助后,不能按时开展工作的;

(2)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3)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原定计划的;

(4)未通过验收的。

15.受资助开放实验项目产生的成果、论文、资料等均需注明“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字样。

七、附则

1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开放项目完成报告

关闭窗口

版权归天津师范大学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