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大政发〔201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帐务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师大政发﹝2008﹞94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帐务管理是为使用期限较长,单位或批量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变动档案的管理过程。它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入帐、固定资产附件入帐、固定资产帐务使用管理和固定资产出帐管理四部分。
第三条学校帐务实行二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帐的全面管理,各二级单位实行主管资产领导负责和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完成固定资产入帐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帐务管理在确保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资金的投资效益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它是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第五条 我校采用资产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固定资产帐务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入帐
第六条 凡是学校正式批准设置的二级建制单位,均需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帐户。
第七条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单独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帐户的,经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建立。
第八条 凡财政性资金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需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一)单价在人民币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家具;
(二)单价在人民币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非教学科研设备和家具;
(三)比较稀缺或大批同类的资产,学校主管部门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均须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四)其他经批准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也需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应在固定资产到货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由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按要求逐项填写《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单》(一式三份),一份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天津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入帐凭证,一份作为财务报帐凭证,一份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记帐凭证。经各单位主管资产领导、固定资产管理员和领用人签字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员持购货发票、合同和《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加盖固定资产专用章后,方可办理财务报帐手续。
第十条 外单位赠送、调拨和自制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写明情况,固定资产管理员持《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帐手续。价格不清可参照同类产品价格估算。
第十一条 《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单》填写要求:
(一) 领用单位:在系统中选择领用人所在单位名称。
(二) 实验室名称:在系统中选择领用人所在实验室名称。
(三) 编号:由系统统一生成。
(四) 分类号: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的分类规定填写。
(五) 固定资产名称、型号、规格:按实物标牌上名称、型号、规格填写。
(六) 金额:应包括随主机的附件、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等费用,消耗材料除外。
(七) 生产厂家、出厂号、出厂日期:按实物标牌上生产厂家、出厂号、出厂日期填写。
(八) 经费科目:指购置固定资产所用经费来源,一般有:教学、科研、基建、自筹、贷款、捐赠、研究生、行政、“十五”、“十一五”、“十二五”、“中央支持地方”等;两种以上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请在备注栏注明。
(九) 使用方向:指购置固定资产使用的主要用途,一般有:教学、科研、行政、生活、生产、技术开发等。
(十) 领用人:指使用或保管该固定资产的人员。
第十二条每台固定资产要贴《天津师范大学固定资产》专用标签。
第十三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可进入资产综合管理平台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帐目进行查询、统计、打印、修改领用人等;各单位固定资产台件数以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综合管理平台数据为准。
第三章 固定资产附件入帐
第十四条 已入帐的固定资产,若增添耐用期一年以上的附件设备,也需办理固定资产附件入帐手续。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在固定资产附件到货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由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填写《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附件验收单》(一式三份),一份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天津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入帐凭证,一份作为财务报帐凭证,一份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记帐凭证。经各主管资产领导、固定资产管理员和领用人签字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附件入帐,《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附件验收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加盖固定资产专用章后,方可办理财务报帐手续。
第十六条 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附件设备即可作为附件入帐,仪器设备附件入帐其他要求同固定资产入帐。
第十七条 《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附件验收单》填写要求同《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填写要求,购置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应提供需要上附件的仪器设备编号,以便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附件入帐手续。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改造、增值、自制附件也要按上述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附件入帐手续。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附件需贴标签,标签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
第四章 固定资产帐务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办理入帐手续后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发放固定资产标签,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要及时粘贴,做到每件固定资产都有标签,且固定资产帐、标签和实物一致。
第二十二条 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应逐年对所在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清查无误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字。国有资产管理处每两年开展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在本单位进行帐、物交接,交接清楚后,由所在单位填写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变更通知单并加盖公章后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人员校内调动,导致资产转出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填写《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家具调拨单》,经转入转出单位主管资产领导同意、转入转出单位资产管理员以及转入单位领用人签字后,转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人员办理退休、调离手续时,应到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处进行固定资产帐、物交接,固定资产须归还,并由单位领导对其进行重新分配,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及时在系统中进行领用人修改。
第二十六条单位分离、合并时,所涉及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及时进行固定资产帐、物分离或合并。固定资产帐、物分离不清的,本单位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国有资产管理处不予进行固定资产入帐,直到帐、物分离清晰后恢复其固定资产入帐资格。
第五章 固定资产出帐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出帐处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的报废、丢失、调出以及退库等。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固定资产的报废、调出,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应持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天津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附处置清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出帐。
第二十九条 单价大于400000元(含400000元)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报废处理时,除需出具上述第二十八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报教委审批备案。
第三十条 机动车辆进行报废处理时,除需出具上述第二十八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天津市车管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进行丢失处理时,除需出具上述第二十八条所列材料外,是人为丢失的,应持对丢失人的处理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意见及赔偿的财务入帐凭证复印件;非人为丢失的,应提供向公安机关报案记录及公安机关立案材料,涉及索赔的应提供理赔情况说明。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退库处理时,由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用红色签字笔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固定资产退库单》(一式三份),一份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天津师范大学固定资产退库凭证,一份作为财务出帐凭证,一份由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退库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国有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