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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6-03-01 13:50  

师大政发〔2014〕9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天津市教委津教委财【2014】30号文件转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先行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公务出差需报经校长批准;部门其他人员公务出差需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人员除了需要按照上述程序审批外还需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批准人应在“天津师范大学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上签字。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学校按规定将差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在核定的差旅费预算内安排公务出差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出差。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执行,并随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发生的住宿费,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三条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发生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用。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因工作需要,确需研究生随同教师公务出差或特殊事项安排研究生独自出差的,需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研究生差旅费支出标准参照工作人员最低级别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及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公开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建立公务出差公开制度,按规定定期通过学校内部网站等公开非涉密公务出差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二十八条建立差旅费定期统计报告制度,每年按规定上报差旅费开支和使用情况。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学校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师大政发〔2007〕52号《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住宿费标准(元/间·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人·天)

市级(普通套间)

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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