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大政发〔2012〕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净化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提升校园文明水平,根据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5月3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入校园内的所有人员均适用本办法,包括学校教职工、学生、各类聘用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临时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等。
第二章 控烟管理
第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设置统一、醒目的禁烟标志:
一、教学楼、图书馆、档案馆等教学科研场所的室内区域(含公共通道);
二、学生公寓、食堂、浴室、生活广场、餐饮街、超市等生活场所的室内区域(含公共通道);
三、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展览室、会议报告厅等公共场所;
四、音乐厅、室内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含公共通道)及校园内广场、园林、景点、室外运动场等文体活动场所;
五、校园其他禁烟区。
学校校园除专设的室外吸烟区外,均为禁烟区。进入校园内的所有人员不得在禁烟区吸烟、不得持香烟及其他烟具在禁烟区内逗留、走动。
第四条 禁烟区内不得摆放烟灰缸及其他烟具,保持清洁无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禁烟区内,任何人都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或责令其离开禁烟区;禁烟区内,任何人不得向他人敬烟,不得劝说、鼓励他人吸烟,也不得接受他人敬烟。
第六条 禁烟区内任何人都必须服从控烟监督员和检查员的管理。
第七条 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不接受学生敬烟,不向学生递烟。教师应劝阻学生吸烟。各部门积极倡导和帮助吸烟的教职工戒烟,摒弃不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八条 校内商业网点严禁出售香烟制品,校园内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各部门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学校控烟工作相关制度,统筹控烟规划、监督、管理等重大工作事项。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校卫生与健康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控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后勤处(校医院)。
控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学校各学院、各部门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控烟工作负责。
学校组建控烟监督员及检查员队伍,对全校范围内控烟工作进行监督和巡查。各学院选拔2名教职工、4名学生组建控烟检查员队伍;其他部门选拔不少于5名教职工组建控烟检查员队伍。各学院及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含学生公寓、教室、实验室、办公室、会议室等)的各个房间确定一名控烟监督员。
第十条 后勤处负责学校各部门在各种媒介进行控烟宣传的考核与表彰工作,协调控烟工作组织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宣传部牵头,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职能部门配合,要利用课堂、讲座等形式大力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把控烟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将烟草危害、不尝试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等内容作为控烟核心知识点,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让每个学生和教职工都能深入了解烟草带来的危害和后果,动员更多的人加入到戒烟、禁烟的队伍中来。
第十二条 各学院,机关党委及各业务服务单位,做好教职工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要求教职工规范自身行为,在控烟工作中起到良好示范作用,积极教育、引导学生远离烟草危害。
第十三条 学生处牵头、团委和各学院及后勤处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公寓的控烟工作。
第十四条 后勤处负责食堂、浴室的控烟工作,并指导各责任部门在禁烟区张贴禁烟标识、张贴烟草危害的宣传品,在专设的室外吸烟区悬挂、张贴烟草危害的宣传品。
第十五条 学校各物业承管单位负责所管辖楼宇的电梯间、楼道、卫生间的控烟工作。
第十六条 基建规划管理处负责学校在建工地及施工人员、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修缮工程施工工地及施工人员的控烟宣传教育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校医院组织控烟监督员和检查员进行控烟相关知识培训,为控烟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医学专业指导。
第十八条 对于不遵守学校控烟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生、各类聘用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及外来人员,由其所属部门和控烟工作办公室进行监管、教育并做出严肃处理,处理结果报控烟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其他各责任部门负责各自活动范围内的控烟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楼宇内外均为无烟区,提倡和鼓励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及各业务服务单位创建二级无烟单位。
第四章 控烟监督员和检查员
第二十一条 控烟监督员和检查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行端正,热心控烟工作;
二、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控烟管理办法;
三、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能够认真履行控烟监督员、检查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控烟监督员和检查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吸烟有害健康、戒烟、禁烟的相关知识;
二、监督和巡视本部门控烟工作,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和批评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三、监督和巡视本部门控烟区内有禁烟标识、禁烟宣传和相关的控烟措施;
四、监督和巡视本部门控烟区内无烟灰缸、烟蒂、烟盒等其他烟具;
五、监督校园内非法烟草制品和广告;
六、其他维护校园内清洁无烟良好环境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控烟监督员要带头遵守控烟制度,对违反控烟管理规定、经教育劝说无效的,监督员应及时通知其所属部门控烟检查员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应率先垂范带头禁烟。控烟监督员和检查员有责任认真完成对学校领导工作场所的日常检查与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控烟检查员负责巡查校园内控烟工作,对控烟监督员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对监督员不履行控烟监督工作,向控烟工作办公室报告;对违反控烟管理规定、经教育劝说无效的行为,检查员应及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通知控烟工作办公室。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 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组织检查控烟工作,每年至少二次。并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控烟评比活动,开展无烟场所评选活动,对控烟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精神和物质奖励;对控烟工作不力,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教职员工个人违反本规定被督查或举报三次(含)以上者,不得参与当年各类年度先进评选;专任教师违规在学生面前吸烟、接受学生敬烟或发现学生违规吸烟不进行劝阻的,视为教学违纪。
第二十八条 将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及各业务服务单位教职工的吸烟行为和部门考评结合,有吸烟被罚的教职工所在各部门、各学院,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发现有吸烟行为,不能参评当年文明宿舍评选。
第三十条 学生违规吸烟,被督查或举报三次(含)以上者,不得参加当年年度先进评选(含奖学金);多次劝阻无效且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开展无烟办公室评选活动,对于授予无烟室称号的,年终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控烟监督员和检查员控烟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师范大学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