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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实验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2008-12-31 12:27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实验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工作人员、学生的人身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每间实验室均应有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要时刻加强五防(防火、防盗、防水、防毒、防事故)意识。

第四条 实验前要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实验过程中要有安全措施。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规定存放在安全处。

第六条 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第七条 如有盗窃或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应及时报告主管和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第八条 实验人员在进行实验前必须熟悉实验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设备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第九条 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检修、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第十条 实验室应配有各类灭火器,并按学校保卫部门要求定期检查。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和吃食物。

第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下班前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实验室的门、窗和水、电,确保安全。周末、法定节假日前一天对各实验室进行例行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实验室。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无条件地接受学校、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安全检查监督。实验中心鼓励和奖励安全卫生做得好的实验室和个人,对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责任,并实行赔偿制度;情节严重者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天津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实验中心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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