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教学质量,维护正常的实验秩序,经教务处同意,对新设计、新开设相关实验做如下规定:
1.实验教师拟新设计、新开设实验的,应先征求所在系、部意见,经学院初审后向实验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随附论证报告、实验讲义(或实验大纲)和实验项目卡。
2.实验中心聘请专家对新实验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
3.根据论证结果,由实验中心主任根据现有条件签署意见。同意开设的,由课程开设单位重新修订课程实验大纲,报中心备案。
4.首开新实验的指导教师,要有试作、试讲记录,并由实验中心予以存档。
5.实验进行一个轮次后,实验教师应根据学生反馈进实验操作步骤及实验项目卡进行修订,并将相关情况反馈实验中心。
天津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实验中心
200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