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心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大型精密设备的管理按照学校的规定执行,指定专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使用、保养、校验,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动用。
二、仪器设备按学校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帐目,由管理人员负责核查帐物,固定资产要作到帐、物、卡、签完全相符,每学期要进行一次核查。
三、仪器设备及附件应定位存放,要经常检验、维护、保养,使之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要及时登记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修理。如需要厂方修理时,需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送出修理。
五、中心工作人员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熟悉其性能,掌握基本操作且有一定的维护保养知识。对不遵守操作规程者,中心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
六、为保证实验教学,中心在用设备一般不得借出。特殊情况需要借用的,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七、发现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需及时责成当事人填写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在有利于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充分开发实验仪器设备功能的前提下,中心鼓励自行研制和改造现有实验设备。
天津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实验中心
200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