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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实验中心实验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2008-12-31 12:18  

为规范实验设备使用管理,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依照《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根据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教学设备仅供实验室内教学使用,一般不准带出实验室。确因实验教学需要携出实验室的,须由任课教师按照规定办理领用手续。

二、万元以上或精密、易损设备确因教学或开放活动需要携出实验室使用的,课程负责人或开放项目负责人需提交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员备案同意后,在实验室管理人员处办理借用手续。

三、实验课程需临时调用项目卡规定之外实验设备的,任课教师应至少提前1天向实验中心提出申请,以便实验中心做好设备调度、检修等准备工作。

四、严格设备借用手续。任课教师到实验中心填写借用记录,方可借出设备。设备使用完毕后,借用教师到实验中心交回所借设备,填写使用记录,经设备管理人员检查无误后,填写归还记录。

五、按照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教学用仪器设备运行须在教师指导下进行。

六、使用设备损坏、丢失的,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人按照《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管理办法》的规定赔偿。

天津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实验中心

200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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